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原告民事代理词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量:798

民事代理词(离婚纠纷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其与被告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进一步的理解,现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案件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初认识两个月后即开始恋爱,缺乏了解;20078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性格不合,长期争执,难以共同生活;且被告出轨第三者,对婚姻不忠实,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原告性情温和,父母都是公务员,成长环境、社会阅历均较为简单,工作稳定,社交范围较单一,注定了原告在选择对象、谈婚论嫁上处于劣势。相反,被告年长原告3岁,父母离异,个性要强、能言善辩,且从事装饰设计师职业,应该说社会阅历丰富。认识两个月后,特别是对彼此的性格、兴趣一时缺乏深入了解,双方即确定恋爱关系。由于恋爱时间不长,相互的缺点不一定掌握得那么透彻,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隐患。尤其是被告作为大龄女孩,一是对恋爱有过多的憧憬和幻想,希望自己的如意郎君就是一生的物质依靠与精神寄托,认为被告更会懂得并在今后生活上做到珍惜、爱护与关心,能够给予原告更多的照顾、宽容与理解;二是原告也生怕父母为自己担心和担忧,有意回避被告的一些不利因素,比如被告到底多大岁数?家庭环境等等,使得父母对被告的基本情况也不甚了解,同意两人结婚,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隐患。

二是婚后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原告为了经营好这个家庭,对被告的不利因素予以容忍,对被告更加体贴、关心,而被告在婚后一个月即辞去工作,经常发脾气、摔东西或打骂孩子;即便是心情好,也是长期出去喝酒到晚上一两点;对原告没有一如既往像恋爱中一样对待原告,彼此的缺点也渐渐显露。婚后的生活,被告流露出的性格与态度,让原告感觉短短时日就变了一个人。在生活上、在感情上、在对人处事上他们缺少沟通、交流,长期争执、冲突。由于性格不合,长期争执,双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三是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发生争执,感情上无法相互体贴、互相谅解,生活上无法互相扶助、互相照顾。

原告心地善良,在被告婚后即辞去工作后,对其百依百顺,主动为被告购置汽车,并以二人名义购置房产,原告家人更是对其悉心照顾。但被告与原告家人同住期间,却因原告母亲无心的一句“有没有购买社保”即长期心怀怨恨,经常发脾气;后长期赋闲在家,脾气更为暴躁,经常打骂小孩;即便是心情好,也是长期出去喝酒到晚上一两点;稍有不顺,就要求原告不上班直接回家,或是闹上一两个晚上不让原告睡觉,反映出对原告的不尊重。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思想感情上无法相互体贴、互相谅解,生活上无法互相扶助、互相照顾,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分歧的真正所在是夫妻之间基本的家庭观、人生观的不同,而这些人最基本观念的不同不可能通过生活磨合达到一致。

四是被告出轨第三者,对婚姻不忠实,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是依据婚姻法提倡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在这里,对忠实应当作正确的解释。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应当相互扶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然是法律化了的道德,违反这一规定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互相忠实也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因夫妻一方不忠实发生婚外性行为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被告的出轨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据此,可判决离婚。

据此,原、被告双方认识两个月后即开始恋爱,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争执,难以共同生活;且被告出轨第三者,对婚姻不忠实,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二、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

1、原告名下位于武昌区**小区**单元**室、建筑面积114.9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被告为共同共有人,合同日期2010126日,成交价91.2646万元,核准登记日期2013410日,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

根据原告说明的情况,该房屋首付款46万(其中28万元系原告个人婚前房产出售资金直接支付),贷款45万,均由原告实际出资。

2、原被告双方名下位于武昌区南湖**小区**单元**室、建筑面积57.1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合同价格68.6365万元,备案时间2013820日,备案号洪1203******

根据原告说明的情况,该房屋首付款40万元由原、被告各出资20万元,贷款28万余元(已结清11万元,未结清17万元)由原告实际出资。

另,200727日原告名下个人婚前所有的位于江夏区区南湖**小区**单元**室、建筑面积88.73平方米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夏2007*****,该房屋现已注销(注销原因:办理私房买卖登记转让给单位业务)。根据原告说明的情况,该房屋售价28万元,系个人婚前财产,全部用于支付武昌区**小区**单元**室首付款。

由于原告心地善良,真心实意地想与被告白头偕老,因而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原告将产权人在有关表格上登记为原告和被告共有。现在看来,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已经失去信心,对当初的登记具有悔意。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到目前为止,位于圣爱米伦科研部分A177号的该房的产权证依然没有办理下来。故此,恳请法院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分割上述财产。

三、关于婚生子抚养权问题。

1、婚生子现年已满9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原告系湖北省武汉市******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副主任工程师),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一直以来,孩子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原告承担,小到每一次买药、培训班,大到每一次住院、升学。然而被告长期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经济来源,自己的生活尚存在问题,又如何能够提供女儿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良好经济条件?因此从经济上原告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孩子判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孩子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被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及原告的家庭更有利于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原告的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孙子爱护有加,特别是对孩子的学习教育贡献最大。特别是在被告大半年对孩子的学习不闻不问的那段时间,孩子书包里矿泉水将试卷打湿揉的乱七八糟没人清、学习成绩也大幅下滑的那段时间,利用每个周末辅导孩子的学习。期末考试之前,从第1课到第24课给孩子听写、开始教他写作文列提纲,后来上次去天柱山回来写的作文得到老师的表扬,作文还在全班被念了。但被告打骂小孩,连其离异的父母即孩子的外公外婆都为此看不过去,经常向原告反映让外孙多跟爷爷奶奶相处。因此从家庭环境上原告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3、原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孩子,并长期酗酒,不利于孩子成长。

原告脾气过于暴躁、经常打骂孩子。即便是将孩子送到爷爷奶奶家时,有时也会因为孩子的一两句话就翻脸,举手就往孩子的头上打或者用脚踢。2013年孩子5岁开始学钢琴之后,被告打骂小孩的情况变得更为频繁和严重,经常情绪失控、并且持续时间长,孩子身上不仅留下过巴掌大的红紫伤痕,还曾因此导致孩子手臂脱臼(小孩2岁左右摔伤脱臼过),全家都对被告教育小孩的方式有意见。就连被告的母亲,既心疼小孩,又担心她发脾气声音大影响到邻居也比较丢人,都多次与其直接争吵。后来一直因为教育理念,被告与其母亲之间的吵架打架和摔东西。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初孩子7岁开始上小学才有所好转。

另外,原告长期以喝酒为乐,并经常半夜一两点才回家,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也是一种不良的生活习惯,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不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且势必也会对的将来带来不好的生活习性。

据此,被告的行为造成小孩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对于女儿应有的关爱,其喝酒和夜归的生活习惯也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原告有经济能力也有良好的家庭环境给小孩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氛围。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望法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参考和采纳。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宋媛 律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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