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顾问审查主要是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条款的合规性发表意见,而题述招标文件文本中涉及的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特别商务约定等问题,应以各相关领域、单位、部门的专家或专业人员意见为准,法律顾问不宜予以评价。
2、任何招标文件文本的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3、对方的资信、资质情况及题述文本中言及的专门规范,应由贵公司经办部门及专门人员予以核查,并予以充分注意、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
4、本方不具备行为能力、条件的,不能对合同另一方作履行承诺或有歧义的说明。
5、招标文件各章节、条款之间,应作全面、有联系的把握、阐述,不能留有矛盾、歧义等隐患。
6、招标文件中空白处应予以填写,如并无相关内容填写,请使用“/”或填写“无”,文本中勿出现留白处。
7、招标文件中应增加关于如实载明相应资金及资金来源的内容,以免招标无效、招标违法或其他法律风险!(参见《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8、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9、施工工程名称请统一,如“某某区商业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合同工程”,具体请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整。
10、项目名称请统一。项目的范围比工程的范围更大,请从名称上进行区分。
1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延长比投标有效期长三十日。
1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应引起重视。
1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6、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7、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有异议的,提出澄清要求的时间“招标文件截止前7日”,应改为“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依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8、澄清期限。招标人集中答疑“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集中回复”应改为“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依据: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9、工程概况未做描述,仅描述工程规模、结构形式。
20、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参见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若干注意事项的通知》)
21、招标文件中15%的综合费率与“第一卷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总价合同(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运输、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全部内容)是否冲突?请澄清并妥处!
22、招标文件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等部分,是否增加书面付款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发票类型及税率等付款有关条款?请妥处!
23、投标文件格式索引错误,应修改。
24、报价依据待核实。
25、投标人到工地踏勘不得由招标人单个或部分组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提请贵公司注意!
26、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前后“十五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的约定经常不一致,应统一为“本招标工程定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
27、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应注意:1、若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一致,发出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内且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长三十日时,发出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内即可。
28、招标人的权利。应明确在哪些情形下招标人拒绝投标、宣布投标的规定。
29、注意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0、期限。(1)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