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感情确已破裂”谁说了算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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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456日向法院起诉称:孙某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815日登记结婚,19946月生育女儿孙小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某某于201210月、20137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8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6月生育女儿孙小某。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5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某于201210月、2013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5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孙小某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本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中,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该期间很少接触。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规定。从孙某某的离婚决心来看,孙某某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一审、二审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可见其离婚决心。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孙某某与王某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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